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自身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具有独立颁发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的普通全日制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学院秉持“明德 慎思 博学 济世”的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指导,遵循“依法治校、制度管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治校方针,已累计为社会培养了60000余名中高级医学专门人才,现有在籍大、中专学生3万余人。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院(国标)代码:14372。
第四条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及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在云南昆卫教育集团理事会领导下,由学院领导组成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院设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工作的阳光、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30 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和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有关信息或情况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和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通过《云南招生》、《云南招考频道》、学院网站、招生简章、有关部门组织的招生宣传平台等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医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则遵循投档成绩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则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投档到我校的情况下,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其他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注:若投档分数相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严重色弱、色盲及其它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请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请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会影响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的就业。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身体复查,对体检不符合规定和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为了便于就业,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女性考生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九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档案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以便完成总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口腔医学15000元/生/年;临床医学14000元/生/年;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13000元/生/年;预防医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12000元/生/年(学费若有变动,以学校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为准。学院在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上明确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2020年入学须知。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困难学生资助或奖学金,学院同时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2005号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871-67882123、67883123
传真:0871-68301823
网址:www.kmhvc.cn
E-mail:kmwsxy@163.com
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2005号
邮政编码:65060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注: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