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的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法院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学生不能再依本条例提出申诉。
学校受理申诉后,学生又向法院或者其它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学校应当终止复查。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